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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艺普法 | 文艺创作中名誉权与隐私权法律界限
2025-10-29 16:22:44

  艺术创作自由并非毫无边界。当纪实文学、人物传记或讽刺艺术等创作涉及真实人物与事件时,创作者需审慎平衡艺术表达与法律界线,特别是对名誉权与隐私权的保护。本文旨在分析相关法律风险,并为创作者提供合法处理敏感内容的指引。

 

一、法律风险解析

(一)名誉权侵权风险

 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,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另外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,行为人发表的文学、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,含有侮辱、诽谤内容,侵害他人名誉权的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行为人发表的文学、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,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。

  在纪实文学或人物传记中,为追求戏剧效果而杜撰、夸大原型人物的负面情节(如犯罪、出轨等),就可能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而侵权。讽刺艺术若超越合理批评的范畴,演变为捏造事实的人身攻击,同样构成侵权。需要注意的是,即使未使用真实姓名,但若描述足以让公众识别出特定个体,侵权风险依然存在。

(二)隐私权侵权风险

  《民法典》明确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,即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活动和信息。创作时,即便披露的个人信息(如家庭矛盾、情感经历、特殊疾病史等)完全属实,但只要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,就可能构成侵权。与名誉权不同,信息真实与否并非判断隐私侵权的关键。对于公众人物,其隐私权虽有一定限缩,但仅限于公共利益相关领域,其纯粹的私生活依然受法律保护。

 

二、创作应对指南

  (一)尊重客观真实为规避名誉权风险的基石。创作者应尽力核查事实,确保作品中关乎人物评价的关键情节有可靠信源支持,尤其在处理负面信息时需多方求证,避免将主观臆测当作事实。

  (二)对于在世人物,获得其明确、书面的授权是规避风险最有效的方式。授权协议应明确规定真实姓名的使用、信息公开范围、改编尺度、授权期限等。若原型人物已故,可与符合法律规定的近亲属代表沟通。

  (三)在非纪实性创作中,可利用艺术手法合理虚构规避风险。例如,在作品中明确标注“本作品部分情节为虚构”等提示,或通过创作“复合型角色”、模糊关键识别信息等方式,切断与特定真实个体的直接联系,降低侵权风险。

  (四)对于涉及重大、敏感题材或法律边界模糊的作品,在发表前咨询专业律师是必要的步骤。法律意见能帮助识别并规避潜在风险,确保作品合法。

  艺术的生命力在于深刻洞察,而法律的价值在于保护个体尊严。创作者唯有心存对法律的敬畏,在创作源头就绷紧权利边界这根弦,才能让作品同时经得起时间与法律的检验,实现艺术价值与社会责任的统一。

 

作者:莫碧琪律师(广悦律师事务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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