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- 各艺术家协会
文艺普法 | 文艺创作中“合理使用”的法律边界
2026-01-29 15:09:57

  文艺创作常需借鉴或引用他人作品,但这与“抄袭”仅一步之遥。创作者若不慎越过法律红线,将面临法律纠纷,声誉与利益均会受损。为厘清这一界限,本文将依据我国《著作权法》解析“合理使用”制度,为创作者提供实践指引。

 

侵权风险与后果

  不当使用他人作品,即未经许可又超出合理使用范围,会构成著作权侵权。根据《著作权法》,侵权方需承担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赔偿额可依据权利人损失或侵权方所得计算,这将严重影响创作者的职业生涯。

为平衡版权保护与文化发展,法律设立了“合理使用”制度,允许在特定条件下,不经许可、不付报酬地使用他人作品。

 

《著作权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多种情形,以下几点与创作者密切相关:

  1.为个人学习、研究或者欣赏,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。此条款关键在于“个人”和“非商业”性质。例如,为研究技法而临摹画作,但临摹品不能用于公开销售或商业展览。

  2.为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,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。这是创作实践中最核心的条款,适用关键在于“目的正当”与“引用适当”。“目的正当”要求引用是为了介绍、评论或说明,服务于新作品的观点,而非构成其主体部分。“引用适当”则考量引用的“量”与“质”。引用部分在数量上应是附属的,不能喧宾夺主;在质量上不能是原作的核心精髓,以免因实质性替代而影响原作市场。

  3.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,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,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,且不以营利为目的。此处强调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,表演者不收取费用,组织者也不向公众收费。例如歌手是收取费用进行表演或组织方向观众收取了费用,则不能适用“合理使用”制度。另外需要注意的是,即使是免费表演,从司法实践来看,也倾向于仅限现场表演,而不包括网络直播的情形。

  所有合理使用都必须满足一个前提: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,且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(如销售、许可),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。

 

结语

“合理使用”制度为创作提供空间,但并非“万能挡箭牌”。创作者应尊重他人智力成果,保持审慎。为规避风险,创作者应以原创为主,引用时务必注明出处,并确保引用是为了创作具有新价值的新作品。对于商业性或大量使用,最稳妥的方式永远是事先取得授权。在尊重规则的前提下进行创作,才能让艺术之路行稳致远,促进文化生态的良性发展。

 

作者:莫碧琪律师(格宸律师事务所)

如有疑问请联系:黄焰明 13535300238